大龙地产(600159):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交易量排名的加密货币交易所- 加密货币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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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 律 师 事 务 所 从 事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 律 师 事 务 所 证 券 法 律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2025年 12月 2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年 1月 15日召开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025年 12月 30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中国证券报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人员资格、审议事项等内容做出了详细描述。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按照前述公告通知,于 2026年 1月 15日下午 15:00在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甲 2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赵长松先生(代行董事长职责)主持。
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1月 14日 15:00至 2026年1月 15日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1%。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6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所有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不存在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由股东会现场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 7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