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量排名的加密货币交易所- 加密货币所云南能投(002053):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6年5月制定)

2026-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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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加强债券类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发行人及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债券类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规及办法,并结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即募集资金主体在银行间市场以及证券交易所市场通过发行各类债券所募集的资金。债券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如项目收益债、超短期融资债券、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永续中期票据、项目收益票据、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等。

  第四条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实行“谁融资、谁监管”的管理原则,公司发行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涉及公司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的,公司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募集资金管理。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是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以公司为融资主体的募集资金管理过程中的运行监控。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是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辅助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一)审议以公司为融资主体的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方案;

  第八条公司财务管理部是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一)组织以公司为融资主体的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二)拟定以公司为融资主体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涉及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变更的各类报告,并按照公司的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办法要求,如募集资金需进行专户监管的,募集资金主体应与相关监管机构签署监管协议,开立专项账户用于当次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不得在专项账户中将本期公司债券项下的每期债券募集资金与其他债券募集资金及其他资金混同存放。

  第十条募集资金如无专户监管要求,募集资金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存储账户安排。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达专项账户前与受托管理机构、存放募集资金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主体应积极督促银行履行协议,包括及时提供对账单,并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等。

  第十二条募集资金主体应严格按照发行公告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募集资金主体应负责、谨慎地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用于项目投资,应当以最低投入和最大产出效益为原则,把握好投资时机、投资金额、投资进度、投资效益的关系;募集资金用于归还借款的,应及时做好款项的调拨,谨防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在合理、谨慎的基础上,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募集资金使用主体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和原始台账。

  第十五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批通过,并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监管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约定对变更调整程序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

  第十六条在不影响偿债计划的前提下,经公司董事会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批通过,可以将闲置的债券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实际用途需与募集说明书的约定相符。

  第十七条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募集资金主体经董事会批准,在满足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如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地方政府债等债券主管部门允许的投资品种。

  第十八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投资环境重大变化、募投项目搁置、募投项目投资期限超过募集资金投资期限且募集资金未完全使用、项目实施主体发生变更、项目发生不合法不合规情形且严重影响建设运营投资的、项目主要建设或者投资内容发生变化等情形时,募集资金主体可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募集资金主体如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或其他用途安排;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相应合规程序与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仍需满足相关监管机构关于募集资金用途的要求。

  第二十条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情况需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变更,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应合规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完整记录募集资金收支和使用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定期检查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三条受托管理机构、存续期管理机构、商业银行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约定,对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相抵触,按相关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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