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谷物流(603565):第交易量排名的加密货币交易所- 加密货币所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026-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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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谷物流(603565):第交易量排名的加密货币交易所- 加密货币交易所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6年6月2日召开,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于会议前发出。本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李永华先生主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自查和论证,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2.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2.0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0万元(含本数),具体募集资金数额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偿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5)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其中: 为调整前转股价,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此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相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数量;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后,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以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或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t:指计息天数,首个付息日前,指从计息起始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首个付息日后,指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本次可转债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向下修正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个计息年度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优先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及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及/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3)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6)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7)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债券受托管理人依受托管理协议约定所从事的受托管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本次债券持有人承担。债券受托管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从事的行为,未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追认的,不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发生效力,由债券受托管理人自行承担其后果及责任;

  (6)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及其他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如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受托管理协议约定对公司启动诉讼、仲裁、申请财产保全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债券持有人应当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各类保证金、担保费,以及债券受托管理人因按债券持有人要求采取的相关行动所需的其他合理费用或支出),不得要求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其先行垫付;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3)公司拟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或拟变更本次可转债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5)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股份回购、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份回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的股份回购及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等情形致使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被托管、解散、重整、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6)担保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7)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

  (8)受托管理人、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1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3)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当期未偿还的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投资者认购、持有或受让本次可转债,均视为其同意《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所有规定并接受《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约束。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入以下项目:单位:万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如本次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本次募集资金金额,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将通过自筹方式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在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公司已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

  公司已经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公司编制了《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4.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公司编制了《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5.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公司编制了《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6.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2013〕110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公告》。

  为规范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公司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定了《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8. 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其鉴证报告的议案》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公司编制了《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委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报告出具了鉴证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9. 审议通过《关于提议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提议于2026年6月18日召开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相关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同日披露的《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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