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报及社科类综交易量排名的加密货币交易所- 加密货币所合刊2025年第5期法学要目汇编
2025-10-31交易所,交易所排名,交易所排行,加密货币是什么,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加密货币平台,币安交易所,火币交易所,欧意交易所,Bybit,Coinbase,Bitget,Kraken,全球交易所排名,交易所排行北律信息网(北宝)陆续推出2025年法学专刊、高校学报(法学文章)及社科类综合刊(法学文章)月度目录盘点。核心范围参考CLSCI、CSSCI(含扩展版)(2025-2026)及北大中文核心评价标准。 本期推送高校学报及社科类综合刊共40家期刊2025年第5期法学要目。
     
内容提要:劳动法源自国企劳动合同制改革,通过全员书面合同将固定工转变为劳动者,在立法中表达为基于身份的权利集合。随着非规范用工问题的出现,从属性理论进入我国学理和司法,构建了劳动关系认定的“合意—事实”解释框架,形成了从属性身份,并在立法论层面改造倾斜保护学说。但从属性理论无法突破身份构造的固有局限,难以破解超龄劳动者、建筑业农民工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保障难题。顺应数字化和老龄化趋势,应以行为构造重塑身份构造,建立身份与行为的双层结构。劳动法规范以劳动行为为起点,藉由劳动法律行为和劳动事实行为的分类,构造身份化的团体成员权利束和非身份化的个体底线权利束,发展“有劳动就有保障”的中国式现代化劳动法律体系。
内容提要:在制度、体制完备的情况下,法治实现也是个方法问题。法治思维能将法治理念转化为可操作的方法。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区分衍生出两种思维规则。实现形式法治的思维规则包括接受制定法的约束,将逻辑规则作为思维的指南,做到顺从语义、正确使用体系思维、寻求立法者的意图等。而在形式法治难以企及之处,则需要实质法治思维规则的介入,包括带有目的的观察,区分解释、衡量和续造等。如果能用形式法治思维解决纠纷,就不使用衡量、续造方法。法治思维的终极目标是对正义的追求。
内容提要:货币对于东西方文明发展来说都很重要,但对中国的意义则更加重大。宋代国家纸币的发明,形成了中西方货币制度发展的第一次分流。从明代中叶起,随着政府货币主导权的消退,货币发行逐渐由民间机构主导,货币形态和信用层级多样,形成了一种地域性货币体系,通过记账转账、划拨冲销、信用支付、对账清算、异地汇兑等机制,实现伸缩性的货币供给和信用扩展。而西方则通过从金银复本位到金本位制的演进及银行制度的发展,逐步形成并强化以银行体系为核心的纸币发行和存款创造货币的方式,构成了中西方货币制度发展的第二次分流。明清至近代时期中国独特的货币制度发展路径和货币文化,高度市场化的多层次货币和短期信贷体系以及多样化的货币和信用工具创新等,导致中西方在货币金融体系动态演进过程中呈现不同的发展路径。关于中西方货币制度两次分流的考察,为深入认识中西方历史发展道路和文明特性提供了新的视角。
     
内容提要:机器学习决策在用工匹配领域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而中国关于其在就业歧视方面的立法还未展开。结合算法技术原理和算法应用实践对自动化决策进行风险分析,就业歧视可能沿着“机器学习”这一技术路径嵌入算法决策,具体包括:机器学习“无意识”的就业歧视源头和决策者“有意识”的就业歧视手段,其将造成被决策者举证艰难的就业歧视结果。面对“机器学习决策”中愈加隐蔽、间接、复杂的就业歧视,现有法律法规在适用中面临困境,需要进行适应性改进,具体包括:劳动法中“就业歧视范畴”的完善与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自动化决策解释”的软解释路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自动化决策拒绝权”的范畴细化;工会法中“技术改造监督”的制度接轨;算法管理规定中“算法备案”的拓展引申。
内容提要: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对其立法规制成为各国亟待破解的关键难题。个人数据权益保护制度对于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尤为重要,但中国人工智能立法不宜对个人数据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专门规定。从域外立法实践来看,欧美立法者倾向于利用网络领域法律协同保护个人数据权益,同时为企业和政府施加数据权益保障义务,并授权行政机构制定次级法律,以实现灵活治理。中国人工智能立法宜秉持领域协同保护思维,构建“基于义务”而非“基于权利”的个人数据权益保障制度。同时,应同等重视高位阶统一立法的指导作用和低位阶专门立法的补充作用,在中国人工智能立法条件尚不完全成熟的现状下,通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确立人工智能的具体治理规则,重点关注金融、知识服务、物联网技术等关键风险领域,并实施针对性专项治理。
内容提要:在与信息网络犯罪不断斗争的过程中,中国形成信息网络犯罪的综合治理模式,典型特征如“标本兼治、预防为主”的综合治理理念、以信息网络犯罪为核心的三层治理对象、多方协力式的合作治理框架以及全链条全周期的多元化治理机制等。信息网络犯罪综合治理超越了传统犯罪治理理论,将犯罪治理与社会治理融合起来,也使其承担了更为复杂多元的功能。中国信息网络犯罪综合治理模式的形成,有其现实、制度和必要性基础。当前信息网络犯罪的综合治理仍面临一些困境,如在实现犯罪预防目的方面存在不足、尚未完全形成多元协同式的治理结构以及存在侵犯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的风险等。为了完善信息网络犯罪综合治理模式,应从治理理念、治理结构以及具体治理机制等方面开展。
内容提要:《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规定了实时收集流量数据和拦截内容数据两种技术侦查措施,并区分了实时性侦查措施与回溯性侦查措施、内容数据与流量数据、执法机关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体现出区分性规制的特点。然而,中国技术侦查条款在实体范围、数据类型、程序要件上呈现概括性规制的特征,在比例原则方面尚有提升空间。对此,应当实现国内技术侦查条款与《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的规范对接。一是将“技术侦查措施”修改为“秘密侦查措施”,并与其他侦查措施进行区分;二是以内容数据与流量数据作为数据分类规则,以敏感个人信息与一般个人信息作为数据分级规则;三是区分高干预技术侦查措施与低干预技术侦查措施,并匹配不同的程序要件。
关键词:《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技术侦查;区分性规制;概括性规制;电子数据分类分级
内容提要:外空资源的开发利用是当前外空法前沿问题之一,惠益分享是其中的重要方面之一。现行外空法在外空资源活动惠益分享方面存在缺失,相关国际公约只提供了基本原则,这些原则的具体内涵模糊不清,国际“软法”文件仅能提供建议措施,部分国家试图通过立法等国家实践来主导国际规则发展。因此,在联合国框架下制定外空资源国际规则迫在眉睫。构建外空资源活动惠益分享规则,需明确分享的程度、主体、客体等关键要素。惠益分享程度应以“公平原则”为标准,特别照顾发展中国家和投资国的利益,并维系代际公平;立足“共同利益”原则,惠益分享的受益主体应为全人类,义务主体应为参与投资的国家及私有实体;惠益分享的客体可包括货币、信息和能力建设,借鉴海底区域和生物多样性等领域的经验,可根据不同客体构建不同的分享机制。
关键词:外空资源;惠益分享;“共同利益”原则;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公平原则
内容提要:《国际月球科研站合作伙伴指南》与《阿尔忒弥斯协议》分别属于中国探月工程计划和美国重返月球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外空资源的视角对二者进行研究,既有助于厘清二者之间的关系,也可为中国月球探索和利用事业的发展提供一定参考。在回顾二者提出的历史以及分析二者相关条款的基础上,重点探讨了二者对外空资源探索和利用国际规则发展的影响。研究发现,前者无意改变既定的外空法规则和秩序,而后者对相关国际规则发展的引导意图较为明显,但其影响较为有限。据此,在当前国际形势多变的时代背景下,中国航天事业的发展仍应将工作重心聚焦技术层面,包括加速建成国际月球科研站、依据现行外空法规则展开月球及深空探测活动等;此外,也要密切关注和准确研判外空资源探索和利用国际规则的发展动向。
关键词:《国际月球科研站合作伙伴指南》;《阿尔忒弥斯协议》;外空资源探索和利用;外空法;安全区;外空遗产
内容提要:美国2015年《商业外空发射竞争法案》明确保护美国公民关于天体矿产资源的财产权,开启了外空采矿制度演进的新篇章。相较于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有关谈判的缓慢进展,国家和非国家实体等渐次推动了国内立法和非正式规范的多元展开,有必要以整体性、结构性动态方法反思外空采矿制度演进的价值取向、路径与方法。这不仅有助于推进外空采矿制度的完善,还为建构具有中国主体意识的外空采矿秩序整体构想和理论提供裨益。过去十年间,外空采矿制度演进重点在于授予矿产资源所有权以确保自由开发,同时将惠益分享和环境保护义务维持在《外空条约》粗泛过时的水准内。自由市场意识形态下的偏颇价值取向和强权下的异化民主推进了先到先得的市场化采矿,这不符合外空的全球公域属性和外空条约体系的国际主义基调。纠偏此阶段性进展需要重塑公平发展的政治氛围、通过联合国强化民主治理结构和以框架公约破解规则发展模式的二元对立。
关键词:《外空条约》;《月球协定》;天体矿产资源;天体采矿制度;中国方案
内容提要:在商业载人航天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发射许可制度的科学构建成为规范发展与保障安全的关键环节。当前,中国商业载人航天许可制度供给滞后于实践需求,统一、系统的许可框架尚未形成,面临许可程序严苛、许可条件单一、许可监督机制存在缺陷等核心法律问题。通过分析美国商业载人航天发射许可制度从宽松鼓励到精细化监管的路径,归纳出人员分类、知情同意、三方责任分担等制度亮点。结合中国实际,可以提出按照阶梯式与风险导向的监管思路,改革监管机构、简化许可流程,对不同任务与航天人员实施分类监管,并完善许可监督与责任承担机制。
内容提要:生成式人工智能在价值生成的链条上涉及多方主体,如继续按照传统网络侵权责任认定规则,要求服务提供者承担全部责任将有违公平性。基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价值链及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应沿着生成式人工智能价值链划分侵权责任,即抓住基础模型开发、系统集成、服务应用三个关键环节,对各环节所涉责任主体分别设置合理的注意义务,基于过错责任展开,针对模型“幻觉”补充适用公平责任。沿着生成式人工智能价值链的侵权责任划分区别于传统规则,体现在主体识别与责任判断两个方面:一是将侵权责任主体从服务提供者向价值链的上下游分别延伸,本质是对主体的扩张;二是跳出传统的主观过错与因果关系判断,转向以注意义务设置为核心的判断规则。
内容提要:当前,高风险人工智能安全监管是全球数字时代的核心议题。高风险人工智能是指强人工智能、超级人工智能,以及符合“显著威胁”说标准的弱人工智能。欧盟的“双重认定+双向要求”、美国的联邦与州分层协同以及韩国的发展优先等监管模式,注重理念引导、制度保障、技术支撑和法律规范,同时存在隐私泄露、伦理失范及恶意使用等问题。我国相关监管举措亦存在诸多不足,应从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和发展并重及公众参与等三大理念,打造全过程动态安全监管模式,实现以技术规制和化解风险的主动防御,健全高风险人工智能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等方面进行完善。
内容提要:“可信”数据流通是推进数字政府高质量建设的内在要求,构建相应的“可信”数据流通机制意义重大。从数字政府建设的历史进程与实践经验来看,数据流通以数据要素体制机制改革为依托,在流通过程中呈现出不同的流通形式,并受制度和技术的双重影响。基于此,本文整合制度信任和组织信任,尝试构建一个数字政府“可信”数据流通核心框架,并在构建过程中遵循“以人为本”的治理逻辑和“以用为本”的技术逻辑,采用多维协同和分类推进,系统阐释数字政府“可信”数据流通机制。针对数字政府“可信”数据在理论与实践中面临的多重复杂性挑战,本文提出以推动“可信”数据流通制度化、创造“可信”数据流通价值、重塑“可信”数据流通观念为实施路径,保障机制的可持续推行。
     
内容提要:采取何种恰当的方式规范数据的财产权益,使其既能够保障数据相关者权益又能够发挥数据财产价值,是充分发挥数据生产要素功能的主要理论难题。数据的主体多样性和利益重叠性特征,决定了任何一种类型的权利都无法满足规范数据财产权益的需求,单一部门法亦难以全面规范数据权益以达到法安定性和确定性的目的。以问题为导向的领域法学强调以综合性方法解决特定领域的复合型问题,为解决数据领域难题提供了新的范式。通过对数据领域内财产权益主体的厘定,以具体制度划定各主体行使数据财产权益的边界,可以有效降低数据处理者进行采集、处理、流通等行为的法律风险。一方面应明晰数据处理者搜集数据过程中对数据来源者数据权益保护的边界,另一方面还须明晰数据处理者应用数据时遵守市场竞争秩序的边界。
内容提要:数字治理背景下,技术发展特别是数据信息、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的引入,使得宪法和民法之间的要素相互渗透,尤其是在数据保护、数字身份、隐私权、等权利保障方面,二者的功能呈现交织与融合的态势。数字治理要求宪法与民法相互补充、相互依赖,无法简单地将其职能加以割裂或单独处理。在此过程中,宪法权利为民法实施提供了基本框架和方向指引,民法权利则为宪法实施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性保障。而行政监管与平台自治的协调、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取舍构成数字治理中的双重价值系统,成为数字化社会转型过程中宪法权利与民法权利交汇的焦点。二者的协同发展不仅能够有效解决数字治理中的诸多难题,还能够在保护公民权利的同时,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这意味着宪法权利与民法权利要进行包括价值、体系、工具、关系在内的理念重构,涵括一体化、聚合性、合作式的思维重构,以及基于正式立法与非正式立法的规范性保障重构、配套衔接实施的机制性保障重构。
     
内容提要:在国有企业市场化法治化改革轨道上,国家投资政策等与国有企业改革紧密相关的经济政策的制定与变革,理应坚持融合国际化与本土化于一体的竞争中立原则,且在该原则指导下推进国有企业分类分级改革;利用充分体现竞争中立原则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规范和优化国有资本投资政策,能够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规范的路径。为了更好发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国家投资政策领域的优化功能,需要持续强化包含专门化立法在内的法治建设。
关键词:国有企业改革;公益类国企;竞争性国企;竞争中立原则;公平竞争审查
作者:刘承韪、吴志宇(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
内容提要:《民法典》第157条及其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4条、第25条构成了我国效力瑕疵合同返还清算规则体系,功能上的独立性日益凸显。对此应采取一种功能主义的解释路径,不再单纯侧重请求权的定性分类,而是着眼于其实现恢复原状规范目的的功能。在功能化视角下,应构建以市场价值为核心的折价补偿基准体系,将合同价款、履行成本、主观价值作为价值计算的其他基准,在具体案件中由法院参酌效力瑕疵事由规范目的等因素后合理选定;对于财产价值形态的变动以及涨跌,应通过厘定折价补偿对象、调整基准等方式来实现公平返还,类推适用风险回跳规则确保风险的合理负担,仍有损失需要填平的,则应判予损失赔偿。就例外而言,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序良俗无效的,合同履行一方的返还请求权原则上不受影响,除非受领一方提出非法性抗辩,法院应在法秩序统一性的考量下做出是否例外排除返还请求权的判断。
关键词:效力瑕疵合同;恢复原状;返还财产;折价补偿;非法性抗辩;损失赔偿
内容提要: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虚拟资产犯罪呈高发态势,其去中心化、匿名性和跨境流通性对传统处置规则与侦查工作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司法实践中,刑事涉案虚拟资产的处置面临查控保全难、保管风险大与处置变现难等难题。究其本质,区块链去中心化与法律体系中心化的矛盾、监管政策对法律规则发展的限制以及法律供给不足对案件办理的制约,共同构成了当前处置困境的深层逻辑。为纾解困境,需协调规则与技术的关系,完善传统处置路径:实体处置层面,引入功能性监管理论,结合其财物属性、实际功能和风险制定类型化的定罪标准,同时放宽监管政策,促进实体处置与监管政策的对接;程序层面,构建符合虚拟资产技术特性的处置程序,辅以配套措施,从而形成系统化的治理路径,提升虚拟资产犯罪的治理效能。
内容提要:体育是残疾人彰显人格尊严、实现社会融合的重要途径,国家负有积极履行对残疾人体育权利的特别保障义务,以确保其在体育领域中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参与机会与发展空间。“差异性保障”及“促进融合发展”的功能定位,是残疾人体育权利特别保障法律体系建构的逻辑起点与价值归宿。在《宪法》《体育法》《残疾人保障法》的基础上,我国亟待加快推进残疾人体育权利特别保障法律体系建设。这不仅需要进一步统筹残疾人国内法治和国际公约的保障理念和体系逻辑,还应衔接好各部门法之间的立法目标,以社会法范式完善残疾人体育权利特别保障模式,并以权利法进路推进残疾人体育特别保障的精细化。
     
内容提要:美国《2022年芯片与科学法案》大幅增加了对美国半导体产业和科学研究的财政资助,也对与中国等“受关注国家”半导体产业的国际贸易设置了壁垒,包括“护栏条款”等限制性条款,并配合半导体技术出口管制和外资安全审查手段系统实施了针对“受关注国家”半导体产业的限制政策措施。在推进中国式涉外法治现代化语境中,为捍卫和深化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全球多边自由贸易体制,应在WTO法及其非歧视待遇原则下检视该法案限制性措施的合规性问题,厘清美国芯片规则措施与出口管制、外资安全审查配套措施等底层逻辑和运行机理,并寻求运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和中国涉外反制裁措施,保护中国半导体产业发展的合法正当权益。
内容提要:投资者通过重组投资等方式挑选更有利投资条约的现象屡见不鲜,这类现象要归因于投资条约网络的碎片化、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去政治化、法人国籍认定标准的单一化与扩大化等因素的共同作用。投资者挑选条约不仅助长了投资者滥用条约之风,更有违投资条约的互惠性与可持续发展原则。实践中,仲裁庭已经就如何规制投资者挑选条约发展出多种裁判路径,但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一是认定挑选条约的投资者作出的投资不符合善意原则而排除仲裁庭的属物管辖权,此种立场未获得普遍支持;二是刺破公司面纱原则在特定情形下具有可适用性,但就其适用标准尚未形成共识;三是禁止滥用程序原则具有普遍适用性,但其适用标准仍有待具体化;四是属时管辖权具有一般适用性,但投资争端的发生时间不易准确识别。细化禁止滥用程序原则的适用标准、优化法人国籍定义模式、改进拒绝授益条款、施加程序性费用的不利负担、放弃引入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有助于在不同程度上抑制投资者挑选条约现象。
     
内容提要:推进中国法的域外适用是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可以有效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和企业权益,促进国际交往与合作,推动国际法治发展。随着数字技术和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数据跨境流动日趋频繁,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的域外适用变得十分重要。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的域外适用在全球范围内主要存在三种模式,即:以市场导向为主的美国模式、以权益导向为主的欧盟模式,以及兼顾安全与自由的中国模式。美国模式、欧盟模式和中国模式各有特点,特别是在当前大国博弈日趋增强的背景下,这三种模式之间的理念分歧、规则竞争和利益冲突更加剧烈,更难协调。中国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的域外适用由于与其他模式之间在法治传统与国家利益方面存在不同,中国难以有效缓解维护数据主权与促进跨境数据流动之间的张力,并且,也不易有效化解中国法域外适用执行难的问题。在这种背景下,中国应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和创新发展之间的关系,完善国内法律规范,加强跨境数据流动管理,积极参与并促进国际合作,通过提升国家综合实力推动中国法的域外适用。
内容提要:我国卫健部门主导的“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机制,因法律授权缺失与责任机制虚置,已陷入执行效能不足的制度困境。破解路径在于通过法制审查部门在立法合法性审查中嵌入健康影响评估程序,对公共政策是否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1条、第33条及《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规范确立的健康权保障要求进行审查,从而建构“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的刚性约束框架。法制审查部门的法定审查义务、政府绩效目标的内部驱动力与公众参与的外部监督机制,将形成“三位一体”的规范实施保障体系,最终实现健康治理的法治化转型。
     
作者:赵旭东(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院人类学系、中国人民大学人类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从人类学出发的法律理解是真正回到人的文化语境中而有的一种理解,这是自主知识体系发生的前提,它基于文化认知而生成。因此,法律首先是人的问题,而人的理解问题成就了法律的规则和意义的来源之所。法律问题的发生就是法律与人之间的一种相互绑定,基于此而思考法律,法律便是嵌入并缠绕着社会生活或者文化本身的一种存在。文化在社会过程中发生,是各种生活问题解决的集合体。因此,一种过程性法律的发生学就成为人类学理解的核心。在这一过程中理解社会生活的意义,而法律在社会中的规范性使得一种文化价值的行动引领成为可能。从人类学出发的法律理解,也就是一种限定换意义上的基本公平,而一项最为具有基本意义的近乎法律保障的平衡便是人的一方面有所失,而另一方面有所得,这成就了一种社会关系中的互惠性追求的行动过程的发生。
内容提要:传统司法互助协定模式下电子数据跨境调取的低效性,促使一些国家开始采用签发提交令的方式调取境外电子数据,而这一做法与存储地国可能主张的专属性执行管辖权存在冲突。签发跨境电子数据提交令本质上是行使域外执行管辖权的行为,一些国家通过将“域外”管辖“域内”化,或者将对电子数据控制者的立法管辖权扩及于对境外电子数据的执行管辖权,作为主张其提交令域外效力的理论依据。上述单边主义做法在实践中引发了阻断法令等反制措施,也有一些国家通过缔结条约的方式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彼此认可提交令的域外效力,此类机制在提交令的签发对象、执行程序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且均可能对第三国产生效力外溢的影响。从美国、英国、比利时、巴西等国家的国内立法,以及《布达佩斯网络犯罪公约》《欧洲提交令和欧洲保存令条例》等一些国际条约或国际组织立法的规定来看,“不再将数据存储地作为管辖权的决定性因素”的主张已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国内法或条约中规定提交令域外效力的做法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对此,中国可以考虑对传统立场作适当调适以妥善应对。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AI)技术在全球发展的不均衡性推动了AI服务的跨境提供。跨境AI服务具有明显的基础性和工具性特征,成为新兴的服务贸易类别,但同时诱发了新的国家安全风险、公平竞争风险和消费者隐私风险,构成贸易开展的潜在障碍。中国对跨境AI服务的法律规制存在准入监管不足、规制工具缺漏、体系化不够等局限,面临安全与发展、国内规制与国际协调的多重挑战。回应性治理强调以风险为本的“区别”与合作监管,是技术风险社会治理的重要方法论。以回应性治理为方法论基础,中国应构建AI服务安全风险分类分级规则,完善境外AI服务准入制度,强化AI服务全链条安全义务分配与动态监测等持续性监管措施,实现对跨境AI服务安全的系统化治理。
内容提要:目前数字传销犯罪的主要特征难以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商品表征要件、层级结构要件、下线扩增要件、欺骗要件实现有效对应,呈现出犯罪特征与抽象构成要件表述的显著偏离。对数字传销犯罪的单方刑事治理面临成文法滞后、治理能力不足、阻碍产业发展、手段包容性差等缺陷。基于对适应性治理中决策动态化与协同治理的提倡,一方面应解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增设传销诈骗罪以规制强欺骗属性的传销犯罪,以非法经营罪规制无、弱欺骗属性的传销犯罪,延续并优化刑事治理;另一方面应新增《反传销欺诈法》,对行刑动态衔接以及超大平台与社会公众协同治理作出专门规定,开展预防性立法,以实现传销综合治理补强。
内容提要:轻罪治理需要适当发挥前科制度的再犯预防功能。但目前中国前科制度存在终身化、普遍化、株连化等缺陷,不仅难以起到应有的再犯预防效果,反而有可能激化社会矛盾,加剧社会对立。因此,当下应在维持前科制度的同时,对其进行必要的制度优化。具体可从四个方面展开:一是坚持前科效果一身化,清除前科制度中的株连性规定;二是坚持前科设置必要化,将被免予刑事处罚、被单处罚金刑或资格刑的犯罪人,排除在前科制度适用范围之外;三是坚持前科期限比例化,以具体的宣告刑为主要标准,为不同的轻罪犯设置对应的前科存续期限;四是坚持前科消灭类型化,为短期监禁犯、缓刑犯、管制犯建立有所区别的前科消灭标准与司法程序。
作者:吴思远、沈智怡(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内容提要:共享法庭以数字技术为基础、以数字平台为依托,衍生并构建了人人共享、触手可及的数字空间,极大地改变了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的传统印象,呈现出鲜明的智能性、集约性、虚实融合性等特征。随着共享法庭成为基层法治力量的聚合点,不仅对矛盾的化解更加及时有效,人民群众也享受到了更为优质便捷的司法服务,充分体现了“枫桥经验”在基层治理中的创新发展。尽管共享法庭已有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认可度,但这一制度的建设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各地发展不均衡、不充分,并在保障机制、观念认识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欠缺。应当正确把握共享法庭建设的时代机遇与基本逻辑,深度挖掘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理念,并以之引领数字技术更好地融入党的群众路线优良传统,进一步推进共享法庭制度化建构,真正实现基层治理现代化“赋能增效”。
内容提要: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仲裁制度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商事仲裁制度作为主要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在商事矛盾纠纷的非诉讼方式化解、促进国际经贸争端解决等领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治理功能,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有机组成。当前,中国商事仲裁财产保全制度存在裁决主体不合理、衔接机制不畅、救济手段缺失、程序运行效率较低等突出典型问题,故应从理论上作深入研究,并通过科学界定仲裁保全主体、完善互构式保全机制、规定复议救济途径、细化保全程序时限等方式,充分借助《仲裁法》全面修订的契机,对中国仲裁财产保全程序加以优化完善,助推国际一流仲裁机构的培育和国际商贸规则的参与。
     
内容提要:微罪扩张伴生的负效应,如入罪人数过多、刑罚附随后果相对罪责偏重、司法投入过大而收益有限等,主要源自对微罪有别于传统重罪、轻罪的特质认识不足,以致用传统重罪、轻罪的治理方式来治理微罪,而这些治理方式并未考虑微罪的特有问题。要化解前述负效应,必须改变用重罪、轻罪的治理方式来治理微罪的行动惯性,构建微罪的治理方式——微罪体系:形成微罪与重罪、轻罪的观念区隔,不能用看待重罪、轻罪的眼光看待微罪;收紧微罪的立法标准,以“行政法规制不能”作为前置要件,并以唯故意犯、风险犯的实体要求控制微罪的立法;扩大缓刑、定罪免刑、不起诉在微罪中的适用,并强制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微罪案件适用书面审速裁程序;设置适应微罪行为人罪责的刑罚附随后果。
内容提要:伴随轻罪治理观念的转变与轻罪刑事政策的调整,轻罪化已经成为我国刑法立法的发展趋向。司法机关在对轻罪适用进行调适的同时,轻罪犯罪附随后果的适用却并未随之调整,反而呈现出日渐繁重且散乱的态势。轻罪犯罪附随后果的适用在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但也对犯罪人及其近亲属的正常活动造成过度限制,甚至超过惩罚犯罪的必要限度,造成“轻罪不轻”的消极结果。基于此,为贯彻实质化的罪刑均衡原则,需要强化附随后果与犯罪行为间的逻辑关联,并对其中不符合比例原则的部分予以删改。通过拓宽前科消灭制度及事后救济程序的适用范围,防止其逐渐异化为对刑释人员的单纯惩罚措施,从而最大限度促使轻罪犯罪人复归社会。
     
内容提要:以技术面貌出现的区块链能够重塑社会关系,演进为某种特定的治理模式。在社会生活中,区块链治理不仅有广阔的社会应用空间,而且表现出很多实践优势。马克思对社会治理的工具、规律和方法等做过深入研究,这些理论成果可被用于反思区块链治理的组织、结构与运行。区块链治理结构主要采取分布式协作的组织形式,与马克思提出普遍联系的观点相契合,可以根据区块链的不同做出类型划分,并按照需求有针对性地加以选择。区块链治理的运行机制采用基于代码和算法的数据运作方式,以智能合约为工具对社会事务进行自动化处理,旨在开启人物互联的全新格局,但最终目的仍是马克思强调的满足人的现实需要,促成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了推动区块链治理的完善和优化,既要致力于维护马克思所倡导的公平正义,通过融入道德观念和伦理价值来促成其自身的实质化改进,也要结合马克思对权威与自治的理解,充分认识到现有结构并非绝对的去中心化,而是有限和相对的中心化,还要注重法律规范与技术手段从分立到有效协作的重要转变。由区块链引发的社会治理变革才刚开始,在未来将有巨大的发展前景和进步空间,而马克思理论视角对于反思区块链治理不可或缺。
内容提要:完善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全国范围内资源要素顺畅流动的必然要求。国家对该制度的持续关注,意味着制度仍有提升和完善空间。公平竞争审查的“制度失灵”困境绝非仅靠制度自身修补就可以达到制度建构的预期目标,而需要超越行政体制的内在局限,从更广泛的意义理解和定位该制度。将备案审查导入公平竞争审查,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的备案审查程序与机制,对政府影响竞争的规定进行审查监督,实现审查监督体制间的衔接联动,以纠正政府对市场的过度干预,消除影响公平竞争及妨碍创新的制度束缚,以增强公平竞争审查的实效性和权威性。
     
作者:管洪彦、张蓓(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
内容提要:政策文本中频繁强调要“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但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法律制度供给却存在明显缺失。宅基地集体所有权是一项私法权利,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应当具有明确的所有权权利主体和行使主体、健全的所有权权能体系,以及有效的所有权行使和保障机制。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是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基础,是保障农民居住权益的要求,也是解决宅基地问题的路径。但当前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仍面临行使主体弱势、权能体系羸弱、行使和保障机制匮乏等制度困境。从私法上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应从宅基地规划、分配、流转、继承、收回等关键环节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使主体地位,从管理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方面健全宅基地所有权的权能体系,并通过拓宽成员集体形成决议的渠道、完善宅基地所有权行使的自治规则、建立宅基地矛盾纠纷的多元调处化解机制等方式丰富宅基地所有权的行使和保障机制。
内容提要:宅基地虽承载着农民住房保障的功能,但其自身又具有资产的经济属性,宅基地问题始终是农村土地议题中一个极为关键且棘手的核心问题,尤其是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在实践和理论上仍存在较大争议。通过对1231份裁判文书梳理可见,当前协议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较为普遍,有效认定情形较少。但无效认定法律依据不足,有效认定又面临政策阻碍。随着社会的发展,宅基地自身具有的经济属性日益凸显。应在“三权分置”改革的大背景下,探求公益与私益调和与兼顾的路径。在不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正视效率优于分配的现实需求,适度考量开禁身份限制,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分析判断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协议效力并合理确认责任划分与损失认定,探索引入法定租赁权以弥补制度缺憾。
内容提要:2022年修订的《反垄断法》突破性地增设了对垄断行为负刑事责任的规定,表明立法者开始重视用刑法规制垄断行为。但垄断行为的刑法规制在思路、罪名和程序上,历来存在反垄断“慎刑”的观念陈旧、垄断罪名适用的边界模糊、行刑衔接的程序缺失等困境,不仅导致刑法此前未能充分承担反垄断治理的角色,也给《反垄断法》刑事责任条款的适用带来阻碍。对此,应当明确垄断行为的刑法规制,需要以国家强化反垄断的需求为立场明确规制态度,以保护竞争秩序法益为根基规范罪名适用,以刑法最后手段性为限度完善规制程序。基于此,除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可分别规制串通投标行为及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的垄断行为以外,还可采用“先行政后司法”模式修改强迫交易罪、增设垄断协议罪,方可使刑法合理发挥反垄断治理作用。
     
内容提要:作为行政程序和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案卷排他性原则是当事人听证权的保障,也为法院进行司法审查提供保障和限定。目前,由于我国尚未形成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规范,案卷排他性原则在行政处理程序中存在适用范围不清、配套规则不完备等问题。在既有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体系中,案卷排他性原则对行政机关的约束力不明,与实质法治主义、法院职权主义之间存在张力。案卷排他性原则滥觞于美国,由于美国强调行政正当程序以及司法审查的复审性质,行政机关除官方认知外只能根据行政案卷作出行政裁决,案卷排他性原则在司法审查中对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和法院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以此为借镜,案卷排他性原则适用于经过听证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理程序,应完善行政执法案卷、卷宗阅览、禁止单方接触、再次听取意见、官方认知等配套规则。案卷排他性原则适用于复审性行政诉讼中涉及行政决定合法性的问题,应严格限定行政机关援引案卷外证据的情形,明确其约束行政相对人的理据和条件,明确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限度。
作者:刘旭东(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教育科学学院、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内容提要:作为法典“内在体系”的组成部分,基本原则发挥着维系法典价值取向的重要功用。教育法典编纂工作首先应根据“法律性”与“基本性”的筛选标准,对现有教育立法中的基本原则与教育政策、具体原则展开区分,其次应根据权利保障要义及社会发展新状况增补新的基本原则。由此,教育法典将形成以保障学习权原则为主导,以数字风险防治原则、教育公平原则、社会参与原则、终身学习原则、程序保障原则为辅助的基本原则体系化格局。教育法典将进一步重点依托分则条款,实现基本原则的具象化:风险防治方面,规范算法与数据技术,实现数字教育风险的预防与因应;教育治理方面,推动教育机会公平和教育质量公平,鼓励社会力量广泛融入教育治理进程,健全分则各阶段、各类型教育立法;程序规范与救济方面,明确正当程序的法律地位及构成要素,并构建教育公益诉讼制度。教育法典基本原则可采用分层式表达方式,在总则中根据重要性依次排列。
内容提要:作为农业大国和人口大国,农业转基因技术的激烈竞争引发的技术产业链运行中的垄断,给我国的粮食安全带来了极大风险。针对农业转基因技术产业链运行中垄断的特点以及现有反垄断法规制存在的原则欠缺、认定困难、滞后性严重等问题,应当坚持以谦抑谨慎的态度对待技术垄断力跨市场传导问题,科学处理链式垄断和产业纵向一体化之间的关系;以行为人利用垄断力传导实施跨市场滥用行为,以及该行为存在的特殊竞争损害,作为认定农业转基因技术产业链运行中垄断行为的重要依据;构建农业转基因技术产业链运行中的垄断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建立事前评估预防与事后执法处罚相结合的垄断防控体系,切实可行地对农业转基因技术产业链运行中的垄断问题进行全方位规制。
内容提要:晚清实业立法塑造了一个以监管属性为核心的治理机制。新设实业监管机构体现出对象保护性、权能统合性、职责专门性和调整央地关系的特点。新修实业法律与传统中国食货立法存在衔接与变迁,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分化特征。作为实业立法的重要部分,商律“名实不符”恰反映了对社会商民的统一规范和保护态度。晚清实业立法具备趋向监管现代化的行政特征、市场特征与社会特征,包含进步信念和转轨监管型国家的契机,但因受到纵横掣肘而转型艰难。晚清实业立法作为“事权归一”的历史试验为当代监管法制建设提供镜鉴,提示国家与社会治理目标从单方偏向转为双方互惠,中央与地方权力配置从注重权力支配走向法治均衡,政府对市场监管属性从事后管制思路转为强调全过程调制、保护与发展。
     
内容提要:伴随着治理的现代化转型,乡镇面临权力弱化、责任泛化的权责失衡困境。在此背景下,基层综合执法改革通过行政执法权的下沉将事权、资源和人员下放到乡镇,旨在破解乡镇权责失衡困境。但是下沉的行政执法权在与乡土社会和基层治理的碰撞中面临权力用不到、不好用、不敢用的困境,导致其不仅难以有效实现乡镇赋权,反而加剧乡镇权责失衡。这一悖论的产生根源于有限的专项性事权并未增强基层总体性治理权力,也没有改变条块权力的失衡结构。基于此,基层放权赋能改革的核心是增强基层治权,平衡好国家基础权力和基层治理权力的关系,同时也要立足不变体制变机制的改革思维,通过机制的创新激活基层治理权力,提高基层治理能力,应对权责失衡困境。
内容提要:2023年《公司法》修订并未将数据资产纳入适格出资标的物范畴,但实践中高频出现的数据资产出资入股行为已然突破传统出资标的物的边界。与此同时,释放数据要素潜能的政策导向与转向资产信用的立法理念,共同构成数据资产出资入股的正当性基础。与传统出资形式不同,数据资产出资不仅面临出资不实的固有性风险,还会遇到诸如数据资产登记制度阙如、数据资产价值不稳定且评估难度较大的特殊性风险。基于此,应构建起体系化规制路径:前端统一全国的数据产权登记系统标准,中端采取以意思自治为原则的价值替代性评估机制,后端以加重出资股东的举证责任为保障程序,以实现维持公司资本充实与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的双重目标。
内容提要:比例原则在概念上的泛化,衍生自比例原则的部门法适用,根源于对比例原则本质的不同理解。基于概念—属性分析框架发现,现有理论对比例原则本质的理解是错误的,或者说只是对概念本质进行了观念化表达。同时,现有理论忽略了调节因子在塑造不同比例原则观念中的作用。价值论者忽略了应得的调节作用,误将比例原则本质理解为对正义价值的表达。限权论者忽略了国家—个体关系的调节作用,误将限制权力滥用当作比例原则的本质。权衡论者忽略了宪法文化的调节作用,以及不同观念对操作方法的不特定要求,误将权衡或结构化方法当作比例原则的本质。事实上,一种将比例原则本质理解为兼具关系性与证成性属性的双重属性说,较现有理论更具解释力与区分力。然而,仅仅在概念上澄清比例原则的本质属性对于理解比例原则的具体适用仍是不够的,这就要求回到具体场景结合调节因子对本质属性进行解释和观念化。
作者:孙颖(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商业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
内容提要: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平台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诸如平台协议规则不公平,明显侵害用户权益等问题。《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和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并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这实际上是以平台义务的形式,赋予其内部管理权和违规处罚权。其他非电商平台也在仿效此做法来处理其与用户之间协议规则的制定、修改和执行等事项。为解决平台内部传统监管模式难以到位问题,政府采取了与平台合作的方式。在政府赋权和平台自我赋权的双重加持下,平台通过协议规则实现了其私益性与公益性的协调。为遏制平台私权力不断扩张和异化带来的过度索取用户权益、损害用户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况,应在尊重平台自治权的同时,着眼于多中心治理机制的优化再造,形成相互支撑、相互补充的多元外部审查机制,实现对平台自我规制的规制。
     
内容提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借助公私协作方式实现公共数据开放利用目标,是实现公共数据治理的创新之举。但该制度兼具维护公益的行政主导和主张自由协商的私法自治的内容,在公私分立的理论传统影响下,学界对其法律属性存在诸多分歧观点,直接影响着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制度展开和功能发挥。为从整体上把握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法律属性,急需破除非公即私的理论藩篱。遵循公私协作的价值理念,以德国双阶理论为分析工具,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分解为公法属性的第一阶段和混合属性的第二阶段的双阶法律构造,从整体上把握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法律属性。按照不同阶段体现的公、私属性,构建对应的权力(权利)配置、监督以及救济制度,以激发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公私协作动力,增强公共数据开放利用的效果。
内容提要:公司并购中的业绩承诺机制具有契约法和组织法双重属性。对其进行法律规范时不能仅从契约法视角出发,还应关注其所蕴含的组织法逻辑与问题。组织法视角下,业绩承诺的核心问题在于作为公司管理层的承诺方和作为公司股东的受诺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围绕这一冲突,其组织法逻辑在于公司权力的配置与规范,以及制度利益的衡量与协调。对于前者,应当明确承诺方经营权和受诺方股东权的取得、行使与保护边界;而对于后者,则应当在契约法的自由价值和组织法的秩序价值间进行权衡,实现合同法规则、公司法规则、证券监管规则的协调统一,构建综合性的业绩承诺法律规范体系。
内容提要:集团内公司间的控制权是国家出资公司集团发挥组织功能的关键,但现行法律未对此提供积极性调整规则。制度上,国家出资公司集团遵循着强调单体公司意志独立的私法规范,实践中“人财物产供销”统一控制却常超越了单体公司独立法人界限,并涉入公法属性的行政权,部分国家出资公司集团为实现公共利益,也必须对从属公司进行统一控制。对于制度与实践的背离,集团控制权需从契约关系转为法定权力,并以“实体透明”原则构建义务与责任规则,以分类分层方式鉴别公司公法属性的作用场域。具体规则上,“决策控制”为集团控制权客体,控制公司股东会对商业类重要从属公司的重大决策可通过“表决权穿越”来参与;控制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对商业类从属公司决策事项,及控制公司对公益类从属公司决策事项,可采用指令式的统一控制权。同时以“财产独立”作为维护从属公司法人人格的核心,使控制公司承担补偿义务及替代责任。
     
内容提要:习法治思想中关于“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内容,构建出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呈现出系统观念的方法论自觉。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之“全面”是系统观念的深度体现。依循系统观念,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布局之中的“共同推进”是行为方式,“一体建设”是目标指向。系统观念引领“共同推进”中的依法治国内蕴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统领依法行政,依法执政赋能依法行政;确立法治国家是“一体建设”之目标,法治政府为“一体建设”之主体,法治社会乃“一体建设”之基础。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的“共同推进,一体建设”要牵住“牛鼻子”和增强系统耦合。
内容提要:马克思晚年通过对东方社会结构形态的考察与分析,重塑了“亚细亚生产方式”概念的历史意蕴,提出了跨越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学说,原本的西方殖民者“双重使命”立场也发生了深刻转变,进而批判与修正了“西方中心论”观点。马克思东方法律观的深化与发展内在地呈现于世界历史方法论之中,充分彰显了东方社会法权关系的独特“魅力”和固有逻辑,深刻展示了人类社会法治文明演进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实践样态和未来图景。马克思东方法律观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重要理论渊源。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既具有人类法治文明的共性特征,又具有体现中国特色和中国风格的历史底色,创造了人类法治文明的崭新形态。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具有深厚的中华法系底蕴,具有坚实的社会经济结构基础,遵循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价值导向。
关键词:马克思东方法律观;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世界历史方法论;亚细亚生产方式
     
内容提要:低空经济作为新质生产力的代表性产业,迫切需要在尊重产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加强区域协同立法。作为一种创新的法律治理模式,区域协同立法具有深厚的法理基础,可顺应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求。由于自然禀赋和经济基础不同,因而低空经济领域协同立法涉及区域内各地方主体的利益博弈,集中表现为各地方立法主体之间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冲突。为此,在对区域低空经济联动发展的内涵及其整体性、空间性、差异性的特征准确把握的基础上,树立跨区域空间一体化思维,综合考虑跨区域空域、地理、气候、产业等综合因素以及各地的客观情况和经济诉求,通过确立预防型立法理念,借助科学立法模式,达成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最大公约数,消弭彼此关切的重大利益分歧,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区域间营商环境和市场体系。
内容提要:我国低空经济领域地方立法尚处于探索阶段,已初步形成产业发展规划、安全管理办法及产业发展措施三大类别。其在立法地域、时间、内容与主体层面既存在着若干显著差异,又呈现出一定共性特征。地方立法应坚持合宪基础上的法制统一、地方特色导向下的必要差异、通过区域协同立法实现内部协调。在具体举措方面,各地方立法主体应立足地方特色以实现立法先行、完善区域协同以促进有序竞争、确保公民有序参与以回应市场需求。在建设统一大市场背景下通过制度创新消解地方保护主义,促进良性竞争,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实现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各地方立法之间差异基础上的统一。以地方先行立法为中央立法提供经验,最终构建“和而不同”的低空经济领域地方立法体系,从而达成该领域的良法善治。
内容提要:低空经济是以低空空域为依托、低空智联飞行器为载体的新兴经济形态和新质生产力代表。中央与地方政府大力发展低空经济,人工智能与低空智联飞行器的结合催生出低空空域利用冲突、国家公共安全受到威胁、人身财产权利被侵害、数据信息与个人隐私泄露、人居环境与生态环境受影响等多重风险。低空经济既要“飞起来”,也要“管起来”,加强低空智联飞行器法律监管迫在眉睫。然而,我国低空智联飞行器现行法律监管体系存在法律规范滞后、责任划分不清、监管机制羸弱的问题,已难以适应技术迭代与产业扩张需求。对此,我国应重塑低空智联飞行器法律监管范式,构建“立法先行—技术支撑—多元协同”的法律监管路径,为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高效的法治保障。
     
内容提要:“罪犯子女考公限制”话题引发的关于合宪性审查的讨论,具有重要的宪法学意义。讨论这一问题的深层逻辑在于理解公务员录用政审制度在国家治理中的功能。通过对制度的历史梳理可以发现,公务员政审制度源自干部制度选拔过程中的政治性考察,其作用在于保障干部队伍的政治先进性和纯洁性,从而为发挥党在国家建构中的整合作用奠定基础。由干部制度向公务员制度发展,科层制的形式理性化特征得以进一步体现,但同时延续了党管干部的要求。在中国语境中,仍然要重视公务员选拔制度应当坚持的政治标准,从党管干部对于国家建构和国家治理的意义来全面理解政审的功能。
     
内容提要:纪检监察行权是纪检监察机关工作实践的客观权力表达,揭示其理论逻辑可以更好地呈现纪检监察机关在中国领导下的国家权力分工体系中的特定治理功能。纪检监察行权的理论支撑,既包括党和国家政策指引下的“自我革命论、长期执政论、制度治理论”三个理论支点,也包括以党规国法为依据的“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权力分工与制约、党规国法合力”三条逻辑主线。建党以来关于“纪检监察”的思想与制度演进为纪检监察行权提供了充足的历史和规范依据,既包括为纪检监察行权铸魂的思想脉络体系,也包括为纪检监察行权塑形的制度范畴框架。而《监察法》的修改,为纪检监察行权的逻辑解读注入了新的时代背景。总之,通过为中国式纪检监察工作现代化提供权力基础,进而巩固党的全面领导与实现长期执政,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剖析纪检监察行权理论逻辑的真正价值。关键词:纪检监察行权;理论支撑;历史依据;国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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